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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话说“占别人便宜,占自己便宜”。但有时候真相并不是你想要的。比如我们经常会遇到很多停车乱象,发生在辽宁省营口市。一名男子在推车时被踢了胯部,因为他要求别人移动他的车。他因羞愧和愤怒而摔断了腿,被告上了法庭。2020年12月,边肖从法院获悉,该男子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处罚,免予刑事处罚,并赔偿被殴打者经济损失近6万元。
王* *,男,1982年出生,汉族,大学学历,营口市西市区人。
事发当天18时许,王* *从位于营口市西市区通惠园小区的家中下楼,准备开车外出服务。他发现一辆车停在他的车旁边,离得太近,打不开门,也上不了车。于是王* *打了114让车主把车开走。过了大概10分钟,车主(纪某)过来了。这时候,王* *与车主发生了几次争执。车主把车挪开后,转身说了句什么。他也用眼睛白了王* *一眼。王当时用手* *推了一下车主的肩膀。店主不是吃素的,用脚踢了王* *的裤裆。他也用拳头跟王* *打着招呼。追逐过程中,失主摔倒。按着王的* *,我当时就感觉裤裆疼,肚子痛,我受不了。经医学判断,王* *胯部受伤,造成睾丸挫伤、鞘膜积液。车主纪某臭口市公安司法审判中心判定左侧髌骨破坏性骨折,伤情为轻伤二级。厥后,据失主纪说,应该是两人摔跤时双膝跪地,然后被王XX压伤。季受伤后住院32天,发生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共计59,960.04元。
法院认为,王* *因小事与他人打架斗殴,在打架斗殴过程中造成他人髌骨破坏性骨折,属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鉴于王在本案中犯罪轻微,可以免除刑事处罚。因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综上,根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定,王XX被判处故意伤害罪,免予刑事处罚;赔偿车主冀经济损失59,960.04元。
宣判后,两人都不公平,提出上诉。王* *认为自己无罪;业主男子(纪某)认为赔偿金额太小。
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合法,民事赔偿部门合理。上诉人王* *和季的上诉理由,本院不予支持。根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定,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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